罗伯特•高顿:失掉金钱、权力和理想的美国律师
罗伯特•高顿:失掉金钱、权力和理想的美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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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律师一直努力要把本行业变成独立职业。如今处于已经拥有一百多万成员的律师协会上层的那些著名律师影响力更加巨大,对自己作为专业人士的身份更是信心百倍。相反,不管左派还是右派专家却都认为律师的专业主义和专业理想不过是用来捞取狭隘经济利益的伪装而已。
律师首次遇到这个问题是在1870年,当时一个影响很大的律师团体认为美国社会正在遭遇管理混乱的危机,而被揭露出来的律师自身的一系列丑闻让危机雪上加霜。经过一段时间后,律师提出的倡议让司法实践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136年后的今天,美国最受尊重的律师们发现多亏了司法实践的新变化让他们认识到当今可悲的处境:当初宣称自己是专业人士时的激情和理想一去不复返了。
美国律师史显示著名律师在经济上对企业客户过分依赖和把无条件忠诚客户作为律师首要职业道德的规则严重破坏了律师行业独立的理想。除了屈服于客户以外,;律师还屈服于自己的欲望和市场上的成功。如果从物质利益上说,美国法律和司法程序正在向全世界传播,美国律师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成就恰恰也暴露了自封的独立专业地位的破产。
1870年,美国的高级律师是从为零售商、贸易商、生产商、银行、保险公司、尤其是铁路服务而发财。律师很少是专家,他们是作为庭审律师代表著名客户打离婚、遗嘱、诽谤官司、或者在刑事案中为凶手辩护,或者为状告企业的民事侵权官司的原告辩护而赢得大名的。当时美国的四万名律师中绝大部分是个人执业,或者两三个人合伙的事务所。
在主要大城市,律师开始制订管理和规范本行业的新规则,创立用以实施这些规则的新机构。律师专业化运动意味着把律师组织起来完成如下两项任务。其一,就是恢复“法治”(rule of law),意思是国家应该由在专门法律科学和实际操作程序方面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精英来管理。其二,是恢复人们对律师和法庭的尊重,它们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司法部门传统的、独立的维护者。
这些律师相信非白人和新移民进入律师界将动摇其专业知识权威和优越社会地位。他们还相信政党核心政客和财大气粗的企业界老板相互勾结会削弱律师对公众生活的影响力。律师发起的专业化运动意味着通过从平民中挑选道德高尚的专业人士,替换原来通过被称作“种族移民都市机器”(ethnic-immigrant urban machines)的政党和新企业联盟管理的方式来排除或者惩罚非白人和新移民。所以从一开始,专业化运动的动机就不单纯,既有思想崇高的平民改革意图,又夹杂着排除来自东欧的犹太人新移民,把他们当作替罪羊的动机。
该工程首先表现在纽约、波士顿、芝加哥、圣路易斯、克利夫兰等地成立的律师协会。纽约的做法最完善,其他很多地方相继仿效成立自己的组织。纽约律师中的一些精英联名呼吁成立由本市最优秀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刚开始成员只占该市律师的10%。不过,惹人恼火的是很快就出现了被称为“特威德老板(Boss Tweed)的坦慕尼机器(Tammany machine)”的一系列丑闻。该机构操纵几个州法院法官的选举,法官在他们的唆使下免除其同伙的刑事指控;还运用影响力聘用特威德的密友作为破产管理者和法庭官员。这些法官还被怀疑在臭名昭著的争夺伊利湖铁路公司(Erie Railroad)控制权的诉讼案中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新律师协会的紧迫目标就是清理本行业中的腐败行为,控告特威德老板。
律师协会的组织者中许多人也深深卷入特威德---伊利湖丑闻中。显然,他们试图靠推行行业标准、出台抵制客户以及律师自己从事腐败活动诱惑的限制性规定防止行业堕落。新组织起来的律师协会曾梦想依靠道德标准和惩戒制度来提高律师、法官、警察的道德水平,开除害群之马。刚开始,改革者的惩戒对象广泛,不仅瞄准移民新贵也瞄准协会成员自身。讨论第一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们严厉批评那些教唆有钱的客户如何绕开或者规避法律制裁的企业律师。
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律师协会新成立的申诉委员会把清除公害运动的注意力几乎全部集中在低等律师、个人伤害案原告的律师等。高级律师则总把胜诉收费安排(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s)贬为“比彩票好不了多少”的东西,要约束他们就必须修改律师与客户自由接触的根本原则。由于1920年和1930年代律师不良行为越来越多,申诉委员会惩罚和开除了一些律师,这些人“追着救护车”到医院,到葬礼上招揽客户,或者唆使警察或者医生给出事故的客户提供帮助;在个人伤害案件中的辩护同样污秽不堪;事务所派代理人到家里或者医院签署便宜诉讼了结的弃权文书;同时企业律师在高尔夫球场或者市中心俱乐部招揽客户。但是高级律师几乎全部逃脱申诉协调委员会的注意,申诉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越来越像是拿低级律师充当本行业道德堕落的替罪羊。
随着律师协会越来越不像君子俱乐部,成员范围越来越广泛,成分越来越复杂,从来就没有非常有效运行的申诉协调委员会逐渐成为无足轻重的摆设。到1970年代,90%以上的投诉案件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调查就扔掉了,违犯规定的律师虽然常常遭到申斥,但很少因为被控对重罪案私了或者明目张胆盗窃客户资金而被吊销执照,或者暂停律师资格。即使在让人震惊的丑闻曝光后,申诉委员会也从来没有追查涉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或者他们的合伙人。
这种宽松马虎的惩戒动作正对许多律师的胃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与司法行业的其他部门相比,美国律师总是强调他们对客户的义务凌驾于其对法庭、司法体系、第三方、公共利益等义务之上。1980年代,律师在口头上继续宣扬追求成为思想高尚的独立顾问的理想,同时作为雇来的枪手,带领客户在合法道路上前进,如果客户误入歧途,警告他们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但是在实际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非正式规范总是调整律师的利益几乎总是和客户的利益,尤其是和其他律师的利益保持一致。后来对律师职业规范的修改,比如美国律师协会(ABA)1969年的职业行为规范,1983年的职业行为准则都把对客户忠诚作为必须履行的强制措施,比如即使在客户可能犯罪或者欺骗的时候,律师也保持沉默,除非他相信这个犯罪行为“可能造成即刻的死亡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而规范在律师对法庭的义务方面的规定仍然很模糊,基本没有强制性,在律师对公众利益的义务方面的规定只是劝告性的,可有可无的。
1900年前,被公众和同行评价为律师界龙头的人物很少是专职的企业律师。该模式的第一批例外是那些充当铁路公司为起点的新型大企业专职法律顾问。这些职位有足够的威望和薪水能够吸引甚至像弗吉尼亚最高法院的威廉•约瑟夫•罗伯逊(William Joseph Robertson)和联邦法院麦克科雷(G. W. McCrary)之类杰出法官离开法院为铁路公司效力。反过来,法律顾问常常成长为公司的老总,就像纽约中央公司(the New York Central)的总裁昌希•戴普(Chauncey Depew),他还是美国参议员,和西北太平洋铁路公司总裁弗雷德里克•比林斯(Frederick Bill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