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诉中国聚酯长纤面料反倾销案
欧盟诉中国聚酯长纤面料反倾销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网
欧盟是将对“公共利益”考察运用到反倾销中的典型国家。在欧盟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体利益”。它是少数将公共利益的考察作为征收反倾销税必要条件的地区,也是世界上最早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适当引入反倾销立法与实施的国家。在对国内行业造成损害的倾销作出裁决前,不仅保护受到倾销损害的企业,还要顾及其他有关各方(如进口商、消费者等)的利益,避免损害其“整体利益”。欧盟委员会对采取措施是否符合欧盟的整体利益进行评估,如果有部分行业或消费者认为能够从廉价的进口中获益,采取措施将损害行业利益时,欧盟委员会就对进行公共利益测试,总体评估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对欧盟有利。本文重点介绍欧盟对华聚酯长纤面料反倾销案公共利益的考察过程,希望有助于读者从更深的角度理解欧盟的反倾销法。
一、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7日,应欧盟纺织品服装组织(AIUFFASS)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的中国纺织企业近1000家,主要集中在绍兴、宁波、杭州、上海等地,涉案金额达5.8亿美元。此案的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2004年3月31日。
2005年3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C)No426/200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含弹力或非弹力聚酯长纤不低于85%的印染面料,主要用于服装衬里、夹克、运动服、滑雪服、内衣和时尚用品等产品的生产。2005年9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C)No1487/200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征收最终反倾销税。1
在调查过程中,49家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在初裁中,共有2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其他24家企业的申请由于没有与欧盟进行充分合作、提供相关信息或未满足市场经济地位标准而被驳回。在终裁中,绍兴正大集团有限公司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共有26家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在初裁获得单独税率的18家企业中,有13家企业曾申请过市场经济地位。在申请单独税率的7家企业中,欧盟委员会认为,5家企业符合单独税率的要求。在终裁中,绍兴荣浩纺织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绍兴镇轻纺城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独立赋予单独税率(初裁中两家公司是放在一起的),因此,此次终裁获得单独税率的公司增加1家,共19家。
二、本案欧盟共同体利益的考察过程 2
欧盟委员会从下列因素对欧盟共同体利益进行了考察:
(一)所有需考虑的因素
不管认定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都应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会损害欧盟共同体的利益。为此,及根据基础条例第21(1)款的规定,确定欧盟共同体的利益取决于对所有相关利益的正确评估,即共同体产业、其他共同体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还有与产品相关的原材料的用户和供应商也在考虑之列。
欧盟委员会向进口商/销售商、原材料供应商、产业用户还有各种用户协会发送了调查问卷。只有一个供应商和一个进口商/用户作了实质性的答辩。
(二)共同体产业和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利益
共同体产业由全部雇员大约1800名的7位生产商组成,其中有790名在调查期内从事聚酯长纤面料的生产和销售。它们的产量约占代表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30%。
强制措施是希望能够恢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抑制对共同体产业的进一步损害。共同体产业到时应该能够增加它的销量和市场份额,从而重新赢利,由此,将导致共同体产业财务状况在总体上的提高。
从另一方面来看,可以认为,在对来自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进口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共同体产业的境遇将会因为以导致财务损失增加的倾销价格增加来自中国的进口而更加恶化。共同体产业的基本生存能力将会由于缺少消除导致损害的倾销的措施而受到威胁。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一名申诉方实际上已经破产。
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中的一部分表明他们支持起诉,并且没有人反对这样做。因此,实施反倾销措施不会有悖于他们的利益。
据此,欧盟委员会认为,强制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会使得共同体产业从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影响中恢复过来,并且符合欧盟共同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