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证据规则(建议稿)》503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规定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建议稿)》503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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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建议稿)》503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
(a)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条规则中的含义是:
(1)“委托人”,是指律师向其提供职业法律服务,或其向律师咨询以获得职业法律服务意见的个人、公职人员、法人、协会或其他组织或实体,公私在所不论。
(2)“律师”,是指经委托人授权,或被其合理地认为被授权在任何州或国家从事法律执业活动的个人。
(3)“律师的代表”,是指受雇协助律师提供职业法律服务的人。
(4)“秘密”交流,是指除了那些向其披露信息是为了促进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那些信息沟通所合理必需的人以外,并不打算向第三人披露的交流。
(b)特免权的一般规则
委托人有拒绝披露和防止任何他人披露旨在促进向委托人提供职业法律服务而进行的下列秘密交流的特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