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概述
格式合同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合同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合同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是由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集团单方制定;(2)作为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3)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其中,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1)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事先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
(2)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
(3)格式合同的订立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的格式合同是专门部门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