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消费者《反垄断法》与消费者
《反垄断法》与消费者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第一部分
序言
一、中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利弊
中国反垄断执法体制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领导下的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头执法模式,即“1+3”的格局。其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并购重组)的反垄断审查;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执法工作。
这种二元多头执法模式有利有弊。有利之处: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规格高、权力大,属中央事权。二是三家反垄断机构已经具有各自领域的反垄断执法经验。三是维持了现有执法的连续和稳定,避免了权力重新分配的冲突。不足之处:一是没有统一、独立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二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没有编制和机构,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处理日常具体事务,难以高效的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三是将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从实体法上生硬地分割给三家反垄断机构分别管辖,仅“垄断协议”行为就被分割为三块,其中,工商总局 “负责垄断协议”;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协议”;商务部“负责进出口垄断协议”。存在各个执法机构职能重叠、界限不清、管辖不明等问题。就好比一个方丈与三个和尚,需要协调方丈与和尚、和尚与和尚之间的关系。
中国消费者如果遇到垄断协议法律竞合纠纷或者跨类反垄断案件,向各家反垄断机构举报时,有可能产生各家反垄断机构之间相互扯皮,浪费资源、降低效率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