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巨和公司诉深圳施尔洁公司、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案
深圳巨和公司诉深圳施尔洁公司、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站 来源:《掩卷而思》孙明飞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巨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施尔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
施尔洁公司于
2001年8月份,巨和公司为了推销其经营的绿星牌柔巾纸,在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台第七套节目(购物频道)中,发布电视广告。在电视广告中,巨和公司为了宣传自已的绿星牌柔巾纸,将施尔洁公司生产的“施尔洁”湿巾作相反的对比,并在播放该“施尔洁”湿巾时宣称:“部分纸在包装过程中,本身就有细菌的存在”,“由于湿纸在包装内长期存放,就会使细菌孳生”。施尔洁公司认为,巨和公司、有线电视台发布上述电视广告,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诋毁原告“施尔洁”湿巾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庭审中,巨和公司承认其在2001年8月份至9月底期间,在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台第七套节目中发布上述广告,巨和公司还确认在发布的广告中采用“施尔洁”湿巾作为其宣传产品的对照物。在施尔洁公司提供的原告发布的电视广告画面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施尔洁公司的产品“施尔洁”湿巾外观包装的背面。电视的几个画面均可以看到施尔洁公司生产的“施尔洁”湿巾产品的商标、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及条形码等标注,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可以辩认巨和公司所发布的广告的产品对照物是“施尔洁”湿巾。
巨和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其电视广告的制作者是深圳市雄河广告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雄河公司),但经原审法院调查,深圳市工商局的企业登记资料中并没有雄河公司的注册登记记录。
上述事实,有施尔洁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电视广告画面照片、电视广告VCD影碟、施尔洁公司的经销合同、“施尔洁”湿巾实物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
施尔洁公司于
[一审审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和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的广告应当具备真实性,必须客观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对相关的事实作有任何虚构、或有误导性的宣传。施尔洁公司生产的“施尔洁”湿巾经广东省防疫站的检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巨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施尔洁公司生产的“施尔洁”湿巾含有细菌。巨和公司作为施尔洁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其为了宣传自已的产品,在其发布的电视广告中,用施尔洁公司的产品作对比,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谎称施尔洁公司的产品有细菌。巨和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巨和公司主张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单位是友河公司,但未予举证,本院不予采纳。有线电视台作为广告经营者,在发布上述广告时,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查,对巨和公司的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其行为也侵害了施尔洁公司的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有线电视台还应对巨和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本案的赔偿数额,将根据巨和公司、有线电视台的侵权性质,侵权情节和时间以及施尔洁公司的维权费用等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巨和公司、有线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布涉案的假广告);二、巨和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施尔洁公司损失人民币15万元,有线电视台对巨和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有线电视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施尔洁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四、巨和公司、有线电视台向施尔洁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查。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巨和公司承担。
巨和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上诉人在主观上没有贬低、诋毁他人产品的不正当竞争故意,问题出现在广告制作时的疏忽和制作完毕时的检查上,在客观上给被上诉人带来一些影响。上诉人的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竞争来论。2、一审判决中确认的赔偿额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偏高,赔偿15万元缺乏事实根据。